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04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靜怡附表:
⒈債權銀行陳報債務人於95年8月即毀諾,然債務人陳報當時
收入為理髮店零工,平均收入每月約8000元,再觀之債務人支出情形,房貸自95年3月至97年5月每月約15,000元,皆正常繳納,另須負擔自己及養母生活費用,債務人每月收入根本顯不足以支應每月支出,債務人是否於毀諾時有資產或收入未詳實陳報?請就此部分據實說明之,並提供相關證明資料(若係向他人借貸,須詳列債權人姓名、聯絡資料、借貸時點、借貸數額並提供借據證明、借款交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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