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54號上訴人己○○
戊○○甲○○乙○○壬○○癸○○被上訴人辛○○○
庚○○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8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9月1日、97年8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