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31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