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附表:97年度聲字第1758號│├───────┬───────────┬───────────┤│編號│壹│貳│├───────┼───────────┼───────────┤│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第2項│12條第4項│├───────┼───────────┼───────────┤│犯罪日期│96年6月2日│96年2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5月3日止│├───────┼───────────┼───────────┤│偵查(自訴)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891號│96年度偵字第11548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竹東簡字第103號│97年度審簡字第48號││實├───┼───────────┼───────────┤│審│判決│96年7月12日│97年2月2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竹東簡字第103號│97年度審簡字第48號││決├───┼───────────┼───────────┤││確定│96年8月17日│97年4月15日│││日期│││├───┴───┼───────────┼───────────┤│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2451號│97年度執字第6668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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