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08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檢附文件申請協商及協商結果之證明文件及聲請人擔任「玫瑰夫人花坊」負責人之營利事業單位聲請前五年內之營利狀況、平均每月之營業數額,並提出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若無課稅,亦應提出未達課稅標準之證明文件與其他財產及所得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5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9月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之代理人葉美利律師,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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