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重約零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五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爰依法聲請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重約○點九公克,公訴人誤繕為○點二公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重約○點九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是依前揭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惠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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