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44號聲請人盧鑫建材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1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思璟┌──────────────────────────────────────────────────────┐│附表:98年度除字第1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盧鑫建材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新豐│97年12月5日│34,319元│AH0000000││││司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