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潮簡字第489號
原 告 葉旭平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
被 告 黃恒琴 應受送.
尤 黃恒瑟
黃献文
林 黃恒和
黃献明
華 黃暎子
李黃勝仔
黃恒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鎮○○○段○○○號、二0-
一地號、二0-二地號等三筆土地(面積及權利範圍如附表所示
),於民國五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以屏恒字第000八三0號所為
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貳萬元(證明書字號58屏恒字第001684
號)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經核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爰依原告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68年8月30日因繼承而取得屏東縣
○○鎮○○○段如附表所示之三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系爭土地之土地謄本他項權利部登記次序001,債務人為葉
阿綿於58年6月12日以系爭土地為共同擔保,以 黃鳳麟 為債
權人,擔保債權額為新台幣貳萬元,於58年6月12日以58屏
恒字第000830號所為之抵押權登記(證明書字號為58屏恒定
第001684號)。而民間抵押權擔保借款,抵押權人概先完成
抵押登記後,始交付所借款項,唯先交付借款後,再要求為
抵押擔保者,亦非無之。上開抵押權雖於58年6月12日完成
抵押設定登記,惟存續期間載明自58年3月17日起至59年3
月16日,顯認借款應於58年3月17日交付,則清償期自應該
日起算。茲因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請求權,已於15年後
即73年3月17日因時完成而消滅,而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
成後五年間不行使抵押權,上揭抵押權消滅,自有塗銷抵押
權之法律上原因。而被告等均為黃鳳麟之繼承人,因系爭土
地由原告繼承,而上揭抵押權之存在,影響所有人不能圓滿
行使所有權,對原告所有權之權能有所妨害,爰依法請求判
令如訴之聲明所示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部分: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
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其繼承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上開土地之土地謄
本他項權利部記載登記次序001,債務人為 葉阿綿 於58年6
月12日以系爭土地為共同擔保,以黃鳳麟為債權人,擔保債
權額為新台幣貳萬元,於58年6月12日以58屏恒字第000830
號之抵押權登記(證明書字號為58屏恒定第001684號),被
告等為黃鳳麟之繼承人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
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
權消滅,民法第880條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系爭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雖未載明清償日,惟以土地謄本所載之存續
期間為58年3月17日起算至59年3月16日,依一般借款情況
,存續期間之始日應已交付借款,自該日起應負有清償之義
務,縱以存續期間之末日方為清償日,迄今業已逾40年,均
已逾債權請求權15年之時效,故其債權請求權經15年不行使
而消滅,以最有利於債權人之解釋,是系爭土地抵押債權已
於74年3月16日罹於時效,從而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
之規定,亦已於79年3月16日因抵押權人不實行抵押權而消
滅,是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之登記,自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系爭土地上之系爭抵押權業已消滅而不存在,惟
系爭土地上仍有系爭抵押權之登記存在,自足以構成對於系
爭土地所有權之妨害。從而,原告依民法767條規定,請求
被告應就系爭土地之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六、又本件為命被告為一定意思表示之給付判決,依強制執行法
第130條第1項規定,於判決確定時無待於執行,即視為已
為其意思表示,是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予以
目的性限縮解釋,認於此種判決如被告敗訴亦無宣告假執行
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先事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洪韻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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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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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恆春鎮鼻子│844│844分之512│
│頭段19地號│││
├────────┼────────┼───────┤
│屏東縣恆春鎮鼻子│4862│4862分之2334│
│頭段20-1地號│││
├────────┼────────┼───────┤
│屏東縣恆春鎮鼻子│2364│2364分之2226│
│頭段20-2地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