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67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李宏順 、 陳美卿
被 告 廖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