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126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葉秋燕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4月19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00001096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秋燕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葉秋燕意圖得利,於民國100年2月
23日凌晨0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新家旅店202
室,欲以成年男子 朱正鈴 從事性交易時,為移送機關臨檢而
查獲,因認被移送人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
之行為,移送本院裁處。
二、按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
並不得移送法院,該項期間自行為成立之日起算,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3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移送機關員警於100年2
月23日查獲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遲至100年4
月28日,始將上情移送至本院(有本院在移送書上所蓋收文
戳可稽),斯時距被移送人該上開行為成立時,顯已逾二個
月,依首揭規定,本院尚難據此而裁處,爰逕為被移送人不
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