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114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張氏湃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4月19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0001266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氏湃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0年4月13日19時20分許。
⑵、地點:臺中市○區○○路2段3號(優勝美地汽車旅館30
7室)。
⑶、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成年男客 楊復硯 姦
淫,代價為新臺幣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張氏湃於警詢中之自白。
⑵、證人楊復硯於警詢中之證述。
⑶、為警查獲,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員警
職務報告書、臨檢紀錄表、現場圖各1份及照片6幀可資
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