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28號
原   告  郭銹霞
被   告  許麗春
       林素英
       林裕生
       林朝雄
       林錦秀
       卓淑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17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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