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小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豐小字第12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鴻達
訴訟代理人  簡旻毅
被   告  余玥儀余寶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