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孟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44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孟哲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
前有竊盜刑事前案紀錄,及本案被害人 張景興 被竊高麗菜4
箱之價值新臺幣2,000元,並衡之被告犯後已坦認犯行且業
已賠償被害人張景興之損害2,000元,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按
,及其犯罪之手段、目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
經提高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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