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3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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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戒毒偵字第2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10月26日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2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含袋毛重0.2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0.2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應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