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六九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具有殺傷力可發射子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不知情之民眾拾獲後繳送,又其具有殺傷力而可發射子彈,屬於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由仿BERETTA廠八四型半自動手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之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0000000000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存卷可憑,是其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