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新藝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世忠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高雄市女子美容商
業同業公會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
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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