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原簡字第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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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原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永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6年度毒偵緝字第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永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依聲請人民國106
年8月23日士檢清泰106毒偵緝92字第9630號函將犯罪事實
一、第7、8行所載:「於106年4月23日凌晨零時15分為
警採尿往前回溯4日內某時」,更正為「於105年12月22日
為警採尿往前回溯4日內某時」,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何永吉曾因施用毒品犯行而送觀察勒戒,仍不知
悛悔,復再施用毒品,顯見其無戒絕之決心,惟念其施用毒
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並考量其犯後坦承
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
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