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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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628號原告 陳宥鈞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00樓
被告 陳芷萱 被告 陳景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6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楊舒婷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珍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