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344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戊○○為未成年人,應補列其父母為法定代理人,並提
  出被告戊○○及其父母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即坐落彰化縣○○鄉○○段○○○○○號應
  有部分216分之5)原為被告丁○○所有之證據資料,如系爭
  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民國97年1月18日前)或「異動索引
  」資料(前後手當事人姓名請勿遮掩)。
三、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如已補列未成年被告之法定代理
  人姓名及住居所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書記官 林文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