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344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戊○○為未成年人,應補列其父母為法定代理人,並提
出被告戊○○及其父母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即坐落彰化縣○○鄉○○段○○○○○號應
有部分216分之5)原為被告丁○○所有之證據資料,如系爭
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民國97年1月18日前)或「異動索引
」資料(前後手當事人姓名請勿遮掩)。
三、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如已補列未成年被告之法定代理
人姓名及住居所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書記官 林文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