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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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432號繼承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乙○○之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二、以書面通知其他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閔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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