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7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7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事實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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