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420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丙○○
丁○○戊○○甲○○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漏列被繼承人之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應予補正。
二、不論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是否已歿,均應補正其戶籍謄本,如無法提出戶籍謄本,應書立切結書代之;如內外祖父母尚生存,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被繼承人內外祖父母為繼承,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者,應提出收受回執聯),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