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431號聲明人乙○○即繼承人己○○
吳戊○○謝丙○○方丁○○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甲○○及其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各乙份。
二、含第四順位繼承人(包括內、外祖父母)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其等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
三、依聲明人戶籍謄本所記載之出生別,被繼承人應尚有二位姊姊,請說明為何系統表內未將其等列出,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或檢附切結書。
四、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被繼承人之二位姊姊,如均已死亡,則應通知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提出證明文件或檢附切結書;如已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