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家事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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