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簡抗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界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簡抗字第247號抗告人 黃康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黃金田 等間請求確認界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105年度簡抗字第1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該法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規定逕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之規定,準用上開規定。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合議庭所為抗告有理由之裁定,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為其訴訟代理人,且未釋明其具有律師資格,經原法院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抗告人迄107年8月2日,仍未補正,原法院因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李媛媛法官陳駿璧法官周舒雁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