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106號原告安信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對被告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返還票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適格之被告姓名、住所;若為法人或商號,應補正其正確之組織型態及名稱、營業所地址,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原告究竟係以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或其破產管理人為被告,起訴狀當事人欄之記載未臻明確,應予補正)。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捌佰叁拾陸萬貳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陸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