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5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執字第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編號一、二案件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八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廷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美足附表:
一、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九○六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確定。
二、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六○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八年一月八日確定。
三、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四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