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538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添財 被告即反訴原告 湯淑敏 訴訟代理人 謝玉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高小婷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538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添財 被告即反訴原告 湯淑敏 訴訟代理人 謝玉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