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合楠 (原姓名 陳昭助
法定代理人  陳桂森
       顏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6,190元,應徵第二審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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