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合楠 (原姓名 陳昭助 )
法定代理人 陳桂森
顏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6,190元,應徵第二審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