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583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政禮
被告 侯勝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葉芳如
附表:(新臺幣)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00,000元
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2月2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845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97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94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