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90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告 魏立穎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90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黃得勝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元整,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

仟捌佰貳拾玖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得勝

           法 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

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書記官黃得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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