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224號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李宛柔
被告 宋錦齡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22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9月7日下午2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黃得勝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捌拾元整,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得勝
法 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書記官黃得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