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22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224號

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李宛柔

被告 宋錦齡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22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9月7日下午2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黃得勝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捌拾元整,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得勝

           法 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書記官黃得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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