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4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孫維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危巍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