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57號原告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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