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3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五七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六三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甲○○因犯加重強盜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累犯),經第一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八月,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減為有期徒刑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二月。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其上訴理由泛言:「原審(指第一審)判決與事實不符、預設立場、審判不公,有應調查、能調查之證據卻未予調查之違法,並有切割證據而未綜觀所有證據認定事實之違法」等語,其上訴意旨乃空泛指摘原判決不當,無具體理由,與未敘述上訴理由無異,乃認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俱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予駁回。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情形。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稱:原判決既認上訴人之上訴無具體理由,與未敘述上訴理由無異,此情形似非不得補正,原判決未令補正,逕以上訴不合法定程式駁回其第二審之上訴,復未說明無庸命補正之理由,有適用法則不當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
惟查: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始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認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其理由非屬具體,其所為上訴,即不符上訴之法定要件,自得逕行判決駁回,無定期命補正問題。本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狀係載:「原審判決與事實不符、預設立場、審判不公,有應調查、能調查之證據卻未予調查之違法,並有切割證據而未綜觀所有證據認定事實之違法」等語。上訴人之上訴狀已敘述其不服第一審判決之理由,原判決以上開上訴理由乃空泛指摘第一審判決不當,為屬未敘述具體理由,乃未定期命上訴人補正上訴理由,逕認其第二審之上訴俱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予駁回。經核原判決要無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至原判決雖未說明無庸裁定命補正之理由,但既不影響判決之本旨,即難執為適法之上訴理由。上訴意旨係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原判決違法,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應認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永茂
法官吳昆仁法官蘇振堂法官蕭仰歸法官林立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V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