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3弄5現於台灣台中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定應執行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松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