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薪津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時
三十五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