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勞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薪津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時
三十五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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