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4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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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428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賴惠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