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2468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0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04,2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第一庭 法 官 張松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