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職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職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因而致公務員於死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職字第八七號
被告甲○○
1(現羈押在台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藍庭光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因而致公務員於死等罪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玖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公務因而致公務員於死等罪案件,前經原審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予以執行羈押。案經被告甲○○上訴後,由本院於民國玖拾肆年陸月柒日起接押審理中,其法定羈押期間將於玖拾肆年玖月陸日屆滿,而上述情形依然存在,應自玖拾肆年玖月柒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陳世雄法官蘇振堂法官吳信銘法官徐文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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