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三七號
聲明人甲○○
樓(在押台灣台北看守所)上列聲明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第三審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二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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