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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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2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孔福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1月28日執行羈押,復於95年2月28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被告甲○○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4月28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