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七四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
城市○○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離婚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固得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前對本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四九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因未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顯無勝訴之望,依首開說明,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陳重瑜法官黃秀得法官葉勝利法官楊鼎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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