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簡聲字第5號
抗 告 人 甲○○
之1
抗告人與聲請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炫寬愛心教養家園間聲請停
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
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