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城小字第7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3月23日下午4時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2
法庭言詞辯論終結並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軍傑
書記官 周怡青
通 譯 陳添發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壹仟肆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原本及約定條款、信用卡帳款通知書、信
用卡利息計算式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庭爭執,視同自認,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