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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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456號
上 訴 告 乙○○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77,2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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