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6年度城小字第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城小字第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3月23日下午2時45分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第2法庭言詞辯論終結並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軍傑
  書記官 周怡青
  通 譯 董文琦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參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捌仟參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
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原本及約定條款、信用卡逾期帳
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消費明細帳單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視同自認,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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