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6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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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6117號
上 訴 人 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二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
六年三月十四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85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姜悌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