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20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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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2027號
原 告 江學興
被 告 許宏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宏興籍設新北市永和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可佐,又本件交通事故地點在新北市新店區,亦有起訴狀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可參,故本件應由被告住所
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侵權行為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7日
書記官洪惠娟